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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機構儀器裝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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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機構儀器裝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機構儀器裝置管理暫行辦法

中醫機構儀器裝置是發展中醫藥事業的物質基礎和技術條件,是中醫藥事業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為了更好地適應改革的形勢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提高儀器裝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8-09-10

實施時間:1988-09-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醫藥學的醫療、教育、科研工作中所需的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儀器裝置工作)是中醫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儀器裝置的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利於推動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和振興。

第二條 儀器裝置工作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為醫、教、研服務的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嚴格貫徹國家有關物資的政策與法規,統籌安排,重點裝備,做好綜合平衡,實行獎懲制度。

第三條 儀器裝置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很廣的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特別是醫、教、研、財務等部門要密切聯絡,共同協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直屬及雙重領導事業單位。各省市的中醫藥部門僅供參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局直屬院校均設獨立的儀器裝置管理處並與生活後勤分開,其它院校所可根據需要設處或科,相當於縣的中醫單位須有專人負責。

第六條 儀器裝置工作應由主管業務的副院、校、所長直接領導。

第七條 要挑選熱愛中醫藥事業,甘願為醫、教、研服務,掌握物資基礎理論知識,熟悉儀器裝置管理業務,辦事能力強,執行國家政策好的同志擔任儀器裝置管理處(科)的負責人。

第八條 儀器裝置管理處(科)的業務範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根據醫、教、研工作的發展需要,制定本單位儀器裝置的中、短期裝備規劃和年度計劃。

3.制定規章制度,負責儀器裝置的購置,維修,調撥、報廢和事故的核查處理工作,組織大型精密儀器的協作專管共用的管理工作。

4.負責收集,提供,反饋有關儀器裝置的資訊。對大型精密儀器組織充分論證,加強經濟管理,並對附屬單位的儀器裝置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協助人事部門做好儀器裝置工作人員的培訓、調配、考核、定職晉升和聘任工作,使儀器裝置工作隊伍保持相對穩定。

6.積極創造條件,做好計量工作。

第九條 為加強儀器裝置的巨集觀管理,各單位應成立由領導、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對本單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裝置進行決策和協調。

第三章 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人員

第十條 儀器裝置管理人員係指儀器裝置供應、管理和維修工程技術人員,他們均屬專業技術人員,要合理配置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儀器裝置管理人員應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素質,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熱愛本職工作,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勤儉節約,任勞任怨,對儀器裝置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獨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條 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科室,瞭解調查醫、教、研工作的需要,掌握情況,為科室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 對儀器裝置管理人員應定期考核,凡通過等級考試或考核的人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工作有突出貢獻者,可破格晉升,對不適合做儀器裝置管理工作人員必須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儀器裝置管理人員應制定培訓計劃,各級領導必須重視關心這支隊伍的培養和提高工作。

第四章 儀器裝置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單位的裝備規劃和當年醫、教、研任務,編制年度需要的切實可行計劃,其內容如下:

1.必須有足夠的工作量。

2.具備安裝儀器的條件(水、電、氣、通風、室溫、防塵、防震等措施)及維修技術力量。

3.效益的預測和論證。

4.有充分的經費保證。

第十六條 購置儀器裝置應從實際出發,本著適用,節約的原則,凡是國產儀器質量效能能解決問題的,不再進口,低檔儀器能滿足要求的不追求高檔儀器。

第十七條 對貴重儀器裝置的計劃必須論證。凡單價超過兩萬美元的儀器裝置,報計劃時要有專題報告;凡單價超過十萬美元的儀器裝置要填寫統一的論證表和詳細的論證說明。

第十八條 訂貨時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注意技術資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儀器裝置到貨後,必須抓緊做好驗收工作,建立操作規程,萬元以上儀器裝置要建立儀器檔案,設專人管理。大型精密儀器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組織培訓、考試合格發給“使用證”後方可上機操作。單價十萬美元以上要填寫詳細的驗收報告並報局存檔。每年向局報一次購置儀器裝置統計表,包括全部進口裝置和萬元以上國產裝置各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經費購置的儀器裝置(含贈送)均由儀器裝置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配。

第二十條 對大型精密儀器的使用,按照專管共用的原則,可成立中心實驗室專管,根據單位情況可實行有償佔用,定額管理,基金制等方式。管理充分發揮儀器裝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二十一條 儀器裝置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因任務變動,無安裝條件或使用不當而閒置不用的儀器,管理部門可進行調配。

第二十二條 對大型精密儀器使用管理中出現的事故,必須填寫“事故報告單”,由儀器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鑑定,連同處理意見存入檔案,並報局備查。

第二十三條 儀器裝置的積壓處理及報廢工作,由儀器裝置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人員共同鑑定及報主管領導批准,萬元以上的應填寫統一鑑定表。

第二十四條 凡管理儀器裝置認真負責、成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對管理不負責任,不遵守制度,違反操作規程,以致造成責任事故者,酌情賠償,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儀器裝置統計報表是各級領導瞭解情況,決定政策,指導管理工作,制定和檢查儀器裝置計劃的依據,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務求準確、及時、無誤。

第二十六條 各直屬單位須向局報的報表有:

1.每年新增單價萬元以上儀器裝置統計報表;

2.單價10萬以上儀器裝置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3.單價萬元以上積壓、調劑、報廢的儀器裝置統計報表;

4.局管儀器裝置(10萬美元以上者)零配件,消耗品的使用記錄。

以上報表每年一季度內報上年度執行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區市中醫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應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