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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空工程防護裝置安裝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1.63W)

人防防空設定的裝置安裝和後續管理關係著人防工程的使用壽命,維護成本和建造質量。因此,在防護裝置安裝和管理的時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規程。那麼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護裝置安裝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

人防防空工程防護裝置安裝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護裝置安裝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的管理,確保人防工程的質量,根據《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人防辦《人民防空專用裝置生產安裝管理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生產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的生產安裝企業,應根據國家人防辦規定獲得“人防防護裝置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以下簡稱“達標企業”),在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安裝本企業列入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人民防空專用裝置產品目錄》的產品。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且無違規行為的達標企業均可在全省承接業務,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另行設定准入門檻。

第五條 非達標企業生產的防護裝置,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六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生產安裝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建立健全聯合治理力量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委託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技術單位承擔人防裝置生產安裝行業相關質量服務管理工作。

(三)會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

(四)負責本省人防工程防護裝置資訊價格管理。

(五)監督檢查受委託機構承擔的防護裝置質量服務管理行為。

第七條 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

(二)委託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技術單位承擔人防裝置生產安裝行業相關質量服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產品生產安裝的質量監管、合同備案管理。

(四)監督檢查受委託機構承擔的防護裝置質量服務管理行為。

第八條 縣級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

(二)負責本行政區所轄人防工程專案的防護裝置產品安裝質量監管。

第九條 省級人民防空協會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委託,履行下列行業質量管理服務行為:

(一)人防裝置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考察評估,按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式執行申報企業從業能力考察評估。

(二)負責執行國家人防裝置產品目錄。

(三)依法維護人防裝置生產安裝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組織防護裝置產品生產與安裝的質量檢查工作。

(五)組織人防裝置生產安裝企業從業人員業務培訓。

(六)組織人防裝置生產安裝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七)推廣應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八)健全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信譽。

第十條 達標企業是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生產和安裝的主體,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人防裝置圖集組織生產安裝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裝置。

(三)負責人防工程防護裝置企業的安全生產。

(四)加強技術人員和生產條件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按照合同約定,負責產品售後服務、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七)組織申報將企業產品列入國家人防裝置產品目錄。

第三章 產品質量監管

第十一條達標企業應當按照“產品目錄”範圍在本省範圍內組織生產、銷售和安裝,不得擅自擴大生產範圍,嚴禁異地私設加工點。對於超限尺寸的特殊產品,應由設計單位完成構件設計,經省人防審圖中心進行專業技術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安裝。

第十二條防護裝置產品的生產應制定全面、嚴格的生產工藝流程和質檢操作規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裝置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標準》(RFJ01-2002)的要求實施產品質量生產和檢驗,每件產品應有一套完整的《防護裝置產品生產安裝電子註冊單》(詳附件一)。

第十三條達標企業應根據防護裝置產品電子註冊的有關要求進行產品電子註冊,經過電子註冊後的產品方可出廠安裝。產品出廠時應當具備合格證,達標企業對具備合格證的產品質量終身負責。

第十四條鋼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購件)進廠時,達標企業應將原材料購銷合同、質量證明、原始發票等資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購進的鋼材、焊接用材等應按規定送國家認定的檢測單位抽檢。

第十五條 達標企業應當加強各類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複製和擴散涉密載體,涉密圖紙資料應當入庫歸檔,由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達標企業安裝施工前,應編制專案防護裝置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包括主要內容有:工程概況、施工計劃安排、施工安裝隊伍及配備崗位資格人員、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施工質量控制及安全保證措施、特殊尺寸產品的施工技術要求等。

第十七條達標企業安裝施工前,應向專案監理機構填報企業資質、安裝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依法接受監理單位的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人防工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做好相關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

第十八條達標企業應在人防門、活門等產品初次進場安裝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專案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填報防護裝置安裝施工初次進場報驗單。

(一)法人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人防工程防護裝置安裝施工初次進場報驗單》(詳附件二)。

(三)經批准的《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備案登記表》(詳附件三)一份。

(四)經監理單位批准的防護裝置安裝施工組織設計一份。

以上資料齊全且進場防護裝置產品已初始電子註冊的專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核查。對於質量符合要求的,應在《人防工程防護裝置安裝施工初次進場報驗單》和產品電子註冊系統中予以稽核確認。

第十九條未按上一條規定辦理初次進場報驗手續就進行防護裝置安裝的專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達標企業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達標企業應有專門的施工安裝隊伍,施工安裝隊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和工人等組成,每個專案現場至少應配有安裝施工員1名。

第二十一條專案監理機構應將人防工程防護裝置安裝施工納入專案《監理實施細則》防護專項的主要內容,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的要求,對防護裝置安裝施工實施監理:

(一)審查生產企業的從業達標企業證書。

(二)達標企業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

(三)核查進場防護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

(四)組織對防護裝置安裝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稽核籤認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五)其它質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專案竣工驗收時,達標企業應派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或質檢員參加,並根據《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將防護裝置安裝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內業融入整個專案竣工驗收內容,按照規定報送相關質量文書。

第四章 資訊價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省人防工程定額與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防護裝置資訊價基礎資料採集、價格整理、資訊分析、資訊價報審以及釋出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編制防護裝置資訊價應當遵從市場定價的原則,以當地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為基礎對產品成本分析後綜合確定。

第二十五條防護裝置資訊價指由經銷單位的交貨點直接送達施工工地倉庫或材料堆放點的全部費用,包括製造成本、期間費用、利潤、稅金以及運雜費、運輸損耗費、採購及保管費、檢驗試驗費等組成,不包含安裝費。

第二十六條與上期釋出防護裝置資訊價時的人工費和綜合鋼筋材料費相比,當建設行業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當期人工費或綜合鋼筋材料費變動超過10%時,省人防工程標準定額站應及時調整防護裝置資訊價。

第二十七條經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省人防工程定額與質量監督站方可在福建人防入口網站上釋出當期人防工程防護裝置資訊價,並作為人防工程參建各方編制概(預)算或裝置招投標時參考使用。

第五章 合同備案

第二十八條達標企業應使用經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簡稱“制式合同”)。達標企業應在簽訂合同15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合同備案登記。

(一)法人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防護裝置達標企業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原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備案登記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條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收到達標企業合同備案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對符合條件的,應在《人防工程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備案登記表》和產品電子註冊系統中予以確認。

第三十條 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合同備案時,對於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不予備案:

(一)非達標企業或未經批准省外達標企業簽訂的合同。

(二)達標企業正處於停業整頓處理期或處於該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其作出不良行為記錄公佈期限內。

(三)經該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查實,達標企業存在其它違反市場誠信經營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第三十一條 防護裝置銷售安裝合同未經備案的專案,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不得辦理防護裝置安裝施工初次進場報驗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十二條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委託相關機構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對達標企業產品生產安裝質量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內容為:原材料、生產圖紙、質檢內業、產品電子註冊、生產工藝、安裝質量等。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委託相關機構每兩年組織一次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具體評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生產安裝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執行。

連續兩次企業信用評定等級為B-級,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請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由地下空間分會將其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其“人防防護裝置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自行廢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防工程防護裝置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2〕186號)即行廢止。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護裝置安裝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施工單位進場前的資質稽核和設計備案。同時,施工單位安裝裝置時應當提供初次進場報驗單,其監理人員應當遵循《監理實施細則》進行建立。最後,明確了合同備案和企業資質的評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