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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口機電裝置國內招標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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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口機電裝置國內招標暫行辦法

申請進口機電裝置國內招標暫行辦法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需要,做好技術引進和機電裝置進口的管理工作,加強巨集觀控制,防止盲目進口,充分發揮國內的生產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號檔案的精神,特制訂申請進口機電裝置國內招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6-07-08

實施時間:1986-07-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需要,做好技術引進和機電裝置進口的管理工作,加強巨集觀控制,防止盲目進口,充分發揮國內的生產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13號檔案的精神,特制訂申請進口機電裝置國內招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機電裝置招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標中心)受國家委託,負責擬定招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統一組織、協調招標工作的重大問題,釋出有關資訊;對各城市機電裝置招標公司的業務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國家經委批准成立的機電裝置招標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按國家有關招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面向全國,組織需要進口和國產機電裝置的招標業務,獨立行使招標職權。

第四條 招標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

1.招標以競爭為前提,所有投標者機會均等,以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2.公正地對待委託招標方和投標方,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3.招標工作要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並受公證人的監督。

4.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

5.評價必須根據標書規定的要求和條件進行。

6.經濟合同條款應與標書的有關規定相符。

第五條 招標範圍

1.規定由國家物資局組織審批的單臺價值二萬美元或一次批量價值二十萬美元以上需要進口的儀器儀表、醫療器械和電子元器件;單臺價值五萬美元或一次批量價值五十萬美元以上需要進口的其它機電裝置。

2.規定由國家經委組織審批的限額以上的引進專案需要進口的機電裝置。

3.列入國家經委制訂的“國家控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目錄內的機電裝置。

4.國家規定要招標的限額以上引進專案需要進口的機電裝置和需要進口的其它機電裝置。

5.規定由各地方、各部門組織審批進口機電裝置和各方面需要的國產機電裝置中需要招標部分。

第六條 凡需進口第五條第1項所列的機電裝置,裝置需方須將進口訂貨卡片及卡片說明報送國家經委機電裝置進口審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查辦公室)。凡需要進口第五條第2項所列的機電裝置,裝置需方在向國家計委報審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將進口裝置明細表報送招標中心。

上述兩項需進口的機電裝置,經過諮詢具備招標條件時,由招標中心安排到招標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組織招標。經過招標不能中標的,招標公司簽註意見,加蓋“進口專用章”,作為各部門、各地區及銀行、外貿和海關等有關單位辦理進口手續的依據。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機電裝置,仍按現行辦法由審查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凡需進口第五條第3項所列的機電裝置,裝置需方將進口訂貨卡片及卡片說明連同招標委託書直接送交招標中心,由招標中心安排到招標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組織招標。經過招標不能中標的,招標公司簽註意見,並出具加蓋“進口專用章”的證明檔案,作為各部門、各地區及銀行、外貿和海關等有關單位辦理進口手續和免徵進口調節稅的依據。

列於第五條第4項需要進口機電裝置的招標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列於第五條第5項由各部門、各地區審批的需要進口機電裝置和國產裝置,裝置需方可自由委託招標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組織招標。

第七條 招標程式

1.裝置需方向招標公司提交招標委託書。

2.招標公司與裝置需方共同編制招標檔案。

3.招標公司釋出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4.必要時招標公司對投標單位進行前期資格審查。

5.招標公司出售標書。

6.投標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招標公司投寄投標檔案。

7.招標公司按規定時間當眾開標,並宣佈評標小組和公證人名單。

8.組織評標,資格複審,確定預中標單位、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9.組織裝置需方與中標單位簽訂經濟合同。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形式分兩種,即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由招標公司通過招標中心在全國性報刊釋出招標廣告。

邀請招標:由招標公司根據委託招標專案的特殊要求預先確定資格條件,定向發出投票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專案確定後,裝置需方應向招標公司提交招標委託書(格式見附一)、招標裝置技術要求(格式見附二)。同時,裝置需方通過其開戶銀行向招標公司出具招標保證金的保函,其金額為招標裝置總金額的2%。

根據招標裝置技術要求,招標公司會同裝置需方編制標書。

第十條 招標公司與裝置需方共同協商確定招標裝置的評標測算價或標底,雙方對評標測定價或標底應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招標公司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標書。標書售出後,不能退還。

第十二條 裝置需方如要撤銷招標專案,須提出書面理由並交納賠償費,不退還招標資料。在招標公告見報前或招標邀請書發出前要求撤銷招標者,賠償費為招標裝置總金額的0.5%;招標公告見報後或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撤銷招標者,賠償費為招標裝置總金額的1%。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有生產能力或有供應能力的國內企業(如果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則須具備有關部門批准的生產許可證),均可直接參加投標。

允許在國內註冊的外國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其在華生產的產品參加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公司購買標書,承認並履行標書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十五條 除標書中有特殊規定者外,允許投標單位就招標裝置清單中的一項、幾項或全部進行投標。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如對標書中的技術要求提出合理建議或要求作少量更改,應在投標檔案中清楚地註明。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所報的價格應按招標檔案所需裝置數量,分別提出單價和總價,如果所報單價統計數與總價不符,應以單價為準。所有報價自開標之日起至簽訂的經濟合同生效之日止,不能變動。對每一項裝置的報價只有一個價格,不能有任何選擇價。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公司提交下列投標檔案:

1.投標函(格式見附三);

2.投標企業資格報告(提綱見附四);

3.投標裝置(專案)情況報告(提綱見附五);

4.投標裝置數量、價目表(格式見附六);

5.投標說明(投標方認為需要加以說明的其他各類內容)。

同時,投標單位通過其開戶銀行向招標公司出具投標保證金的保函,其金額為投標裝置總金額的2%。

第十九條 投標檔案分正本和副本,提交招標公司的檔案以正本為準,並註明“正本”字樣。在投標截止期之前允許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檔案作書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字經投標單位同一授權代表簽字方為有效;開標之後不能有任何更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在開標前,如要求撤銷投標,須提出書面理由並交納服務費,其費用為投標裝置總金額的0.2%。開標後,不得撤銷投標,否則,按中標違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與招標規定不符的投標檔案或影印形式或電訊形式或內容不全的投標檔案,均不予受理,並視為無效。

所有投標檔案應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時間以前密封送達或郵寄到投標地點,過期不予受理。

招標公司對由於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投標檔案遺失、損壞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司根據招標裝置的特點組建評標小組,吸收有關的技術、生產、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採取公開方式進行。在評標小組成員及裝置需方、投標單位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公證人宣佈投標箱密封經過,並在檢查投標箱密封情況後啟封,在公證人的監督下由招標公司負責清點,投標單位代表檢查本單位投標檔案密封狀況並簽字確認無誤後,拆封,驗證營業執照及法人資格證書,唱標,記錄投標單位的名稱、投標專案、報價。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組織進行。評標小組有權要求投標單位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地方作出解釋和澄清。評標小組對定標享有決定權。

整個評標過程在公證人監督下進行。無論在招標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後,評標過程的情況都必須嚴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給與投標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有發生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小組依據標書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投標檔案提供的裝置效能、產品質量、價格、交貨期、運輸條件、技術服務、零配件供應、企業信譽等方面的因素,並出於國家政策和利益方面的考慮,參考評標測算價或標底,評議並確定中標單位。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保證。

經過評議,對違反國家政策和利益的投標檔案,招標公司根據情況決定部分廢標或全部廢標,並拒絕提供任何解釋。

第二十六條 評標結束一週內,招標公司應將評標過程情況和評標結果的書面材料報招標中心。如有異議,招標結束兩週內,招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其它未中標單位。招標公司不向未中標單位解釋落標原因,不退還投標檔案。

第五章 經濟合同

第二十七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公司組織裝置需方與中標單位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經濟合同。

1.簽訂的經濟合同條款應與標書的有關規定相符。

2.中標單位在簽約時,應向招標公司提供其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金額為中標裝置總金額的15%。

3.裝置需方如不按招標公司通知的時間、地點與中標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按違約論。違約者以中標裝置總金額的2%作為罰款,從招標保證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額賠償給中標單位,1%的金額賠償給招標公司。

4.中標單位如不按招標公司通知的時間、地點與裝置需方簽訂經濟合同,按違約論。違約者以中標裝置總金額的2%作為罰款,從投標保證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額賠償給裝置需方,1%的金額賠償給招標公司。

5.招標公司如遇有中標單位違約,應按預中標單位的排列順序遞次選定中標單位,組織供需雙方簽訂經濟合同。

6.未能按時、按質、按量交貨,從嚴處罰的罰款和賠償辦法在經濟合同中應專款明確。

第六章 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從提交招標委託書起到評標結束止的招標工作週期,成套裝置一般不超過五十天,單機裝置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二十九條 中標單位要認真履行經濟合同,按時、按質、按量交貨,為裝置需方做好技術服務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招標公司有權對執行經濟合同情況進行了解,必要時進行協調,協調解決不了時由招標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局調解或仲裁。

第三十條 簽訂經濟合同後,招標公司向中標單位收取中標裝置總金額的1.5%的服務費,服務費一次付清。

第三十一條 招標公司、裝置需方、招標單位在整個招標過程中必須遵紀守法,嚴禁搞不正之風,不得做有損於國家和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有發生,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關於需要進口的機電裝置,經過國內招標後,中標產品的幾項鼓勵措施和實施辦法另行擬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機電裝置招標中心。

附:一、招標委託書(格式)

二、招標裝置技術要求(格式)

三、投標函(格式)

四、投標企業資格報告(提綱)

五、投標裝置(專案)情況報告(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