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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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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若干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若干意見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下適應經濟執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撤銷)

文       號:工商公字[1995]第27號

頒佈時間:1995-02-25

實施時間:1995-02-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督管理中的執法力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和社會經濟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學習和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大事來抓。各地可利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時機,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消費者瞭解和掌握法律賦予的權利,經營者明確法定的義務及侵害消費者權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強化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職能,深入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二、積極受理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案件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由於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適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重要形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消費者的申訴,應及時立案,並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應做出行政裁決,解決糾紛。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申訴的有關程式性法規公佈之前,各地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實際情況,大膽摸索,總結經驗,處理好消費者的申訴案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嚴懲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當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督中,要針對廣大消費者關注的熱點問題,著重檢查經營者的經營手段、促銷方式、銷售和服務價格、售後服務、退貨制度等是否合法,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經營者利用多層次傳銷、優惠卡、還本銷售、郵購、格式合同等方式矇騙和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嚴重事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進行調查,依法予以制裁。

四、積極支援各地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要認真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對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對消費者組織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組織調查,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處理。要與消費者組織密切配合,開展消費觀念、消費知識和自我保護常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合理、有益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摒棄頹風陋習和愚昧落後的消費習慣;教育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學會並掌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要與有關部門和消費者組織密切配合,不斷完善商品和服務質量監督、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改革商品評優、信譽評價辦法,清理和杜絕濫評獎、有償評獎等欺騙消費者和企業的誤導活動。

五、加快消費者權益保護配套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方面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其具體細則,還需要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踐予以不斷完善和補充。除一些重要的、涉及全域性的法規、規章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擬、制定以外,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積極參與制定一些適合本地需要的地方法規。對於還本銷售、郵購等容易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促銷手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人大反映,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以便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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