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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事務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律師最低工資權益的指導意見

民商法類 閱讀(1.55W)

關於律師事務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律師最低工資權益的指導意見

關於律師事務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律師最低工資權益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規範律師行業勞動用工關係,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現就保障律師最低工資權益有關問題制定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文       號:律發通[2014]30號

頒佈時間:2014-05-26

實施時間:2014-05-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一、充分認識保障律師最低工資權益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律師數量不斷增加,行業規模迅速擴大,律師行業存在的最低工資保障貫徹不到位的情況也日益凸顯,影響了廣大律師特別是青年律師和新入行律師的工作和生活,也影響了律師隊伍和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2010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將律師事務所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規範的用人單位範疇,為律師行業依法規範勞動關係、規範工資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律師事務所切實貫徹執行最低工資保障,有利於真正維護廣大律師特別是青年律師和新入行律師獲得勞動報酬的正當權益,有利於保障律師隊伍依法執業、規範執業,對於依法保障律師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律師協會要高度重視律師事務所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工作,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律師法》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律師行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依法嚴格規範律師行業工資支付管理,保障律師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律師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律師事務所要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建立和完善有關工資支付管理制度,或者與相關聘用人員在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支付的相關內容,依法保障律師從業人員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一)律師事務所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資支付事項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律師事務所章程規定的程式,聽取聘用人員的意見,平等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將有關工資支付制度的決定公示,或者告知相關聘用人員。在工資支付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聘用人員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律師事務所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律師依照聘用合同,在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三)律師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律師事務所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支付工資的,在保障律師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律師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年薪制的律師,應當每月預發基本生活費,年終進行結算。結算支付時間不得晚於次年1月底。每月預發的基本基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年終結算的平均月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對執行提成制的律師,應當按月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律師事務所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律師事務所不得向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收取任何實習、培訓、管理等費用。

三、加強對律師行業執行最低工資保障的指導監督

各地律師協會要把執行律師行業最低工資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積極發揮行業管理職能,加強指導監督,確保律師行業最低工資保障切實有效執行。

(一)研究出臺最低工資行業標準。要根據律師行業特點,抓緊對律師事務所工資支付管理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在符合國家最低工資保障標準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本地區的律師行業最低工資標準。

(二)規範律師勞動爭議糾紛調處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律師行業與勞動報酬有關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積極組織、參與或通過調解組織化解律師行業內的勞動爭議。已經設有律師協會爭議解決委員會的,應將律師與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事項納入受理範圍並及時調處。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組織有豐富執業經驗和律師事務所管理經驗的資深律師在業內建立律師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組織開展對受聘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勞動報酬爭議糾紛的協商、調解等工作。

(三)加強宣傳培訓。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律師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合夥人集中學習,廣泛開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執業律師、行政管理人員等各個層面的培訓活動,充分發揮相關專業委員會的專業優勢,編髮有關培訓材料。加強行業內的廣泛宣傳,提高各律師事務所和廣大律師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強化各律師事務所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責任,明確律師事務所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要對律師事務所執行最低工資保障提出具體要求,進行抽查、檢查。對於不執行或變相不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律師事務所,要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督促整改,並納入年度檢查考核範圍,督促律師事務所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律師的基本權益。

本指導意見下發後,各地律師協會應當抓緊落實,同時注意將執行中發生的問題、情況及時收集上報,並提出修改建議。

律師事務所聘用的行政、技術、研究、後勤等從事非法律業務的其他人員和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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