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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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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關於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現將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號文《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為保證〈專業證書〉制度在衛生系統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結合衛生部門的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與《規定》一併貫徹執行。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8-09-30

實施時間:1988-09-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成人教育實行〈專業證書〉制度是為了適應用人單位的需要,突破單一的學歷培養規格而進行的一項重要改革。

〈專業證書〉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認真學習檔案,精心組織〈專業證書〉教育的實施。

各地(單位)應結合本地區(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在崗人員進行一次調查,對凡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在職人員,都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分期分批組織他們通過〈專業證書〉教育或學歷教育達到崗位要求,否則應更換崗位。承辦〈專業證書〉教育的學校要認真制定教學計劃,從嚴要求,保證教學質量。

二、參加〈專業證書〉學習的物件

1.應取得高中或衛生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證書者。

2.有五年以上本崗位專業工齡,所學專業對口者。

3.年齡在35歲以上者。

三、辦班條件和審批程式

〈專業證書〉教學班一般應在本地區內由省衛生廳舉辦。部直屬單位由其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確需跨省的全國性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衛生部各業務司局舉辦。

承辦〈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學校,限國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審定備案的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1.各省、市衛生廳(局)要根據本省的實際需要,提出開設的專業和培養目標,選擇並徵得有辦班條件的高等學校同意,並制定出開設專業的教學計劃,向省教育部門申報。申報內容包括委託學校、開設專業、教學計劃、學員人數及辦學形式。如委託部屬院校,應抄報衛生部科教司。部直屬單位在本單位內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可直接向衛生部科教司申報。跨省市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衛生部業務司局向部科教司申報,並由科教司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2.〈專業證書〉教學班經申報批准後,由學校辦理招生錄取手續。凡具有參加〈專業證書〉教學班條件的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學校進行文化考核。入學文化考核的課目一般為3門。文科須考語文,專業基礎知識;理科需考數學,專業基礎知識;第3門課目由學校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文化考核合格後,由學校確定錄取名單,發錄取通知書

四、關於專業設定與教學計劃的安排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專業設定應根據國家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學校或成人高等學校已開設的專業來確定,一般不增設新的專業,目前暫在短線專業中試行。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教學計劃應根據崗位規範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制定。在崗位專業知識上要達到與高等專科學校同類專業的質量要求,課程設定要體現專業的特點,針對性要強,教學要求可有所側重。一般設定8到10門課程、教學總學時數,不低於八百學時。學制:脫產的一年;半脫產、業餘的一年半至兩年。

五、關於〈專業證書〉的印製和頒發

凡符合本規定要求入學的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者,可發給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

各省、市的〈專業證書〉由本省、市印製。由衛生部科教司批准的教學班的學員使用衛生部科教司印製的〈專業證書〉。

教學班結束時,各省市衛生廳(局)學員的〈專業證書〉按其所在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由衛生部批准舉辦的教學班的學校,要向衛生部科教司呈報考試合格學員的花名冊,領取〈專業證書〉。〈專業證書〉要按規定填寫清楚,蓋上校印,經各教學班主辦單位審查驗印後的由學校頒發。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在本規定下達之前已經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一律按本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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