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費檔案管理辦法
車輛購置附加費檔案管理辦法中涉及了車購費檔案儲存與管理方式,車購費檔案應包括的內容,車購費檔案管理包括建檔、統計、分析、保管、查詢、異動、轉檔、登出等內容,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頒佈單位: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交財發[1994]1162號
頒佈時間:1994-12-03
實施時間:199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徵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業務規定》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購費檔案是各級車購費徵管機構在辦理車購費有關手續過程中積累形成的檔案資料。
第三條 車購費檔案管理工作應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範和要求進行。
第四條 各級車購費徵管機構應加強對車購費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並根據其管理性質和業務量情況設定相適應的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車購費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辦理車購費手續的車輛均應建立車購費檔案,並按“一車一檔”的原則建檔。辦理車購費免徵(辦)手續的,實行省級與車輛落籍地兩級車購費徵管機構建檔制度。
第六條 車購費檔案管理包括建檔、統計、分析、保管、查詢、異動、轉檔、登出等內容。
第七條 車購費檔案儲存與管理方式:
(一)檔案臺帳(見附件一)和檔案卡登記方式。
(二)檔案袋裝存資料方式。
(三)計算機輔助管理方式。
其中(一)、(二)兩種方式為必須採用的方式,第(三)種方式為積極推廣、逐步實現的方式。
第八條 檔案臺帳、檔案卡和檔案袋均應按車購費憑證類別分別設定。
檔案臺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按辦理繳費、免徵(辦)業務時間順序登記。
檔案卡和檔案袋均應分年度順序編號,相互對應一致,使用時應在檔案臺帳內進行登記。
登記檔案臺帳、檔案卡和檔案袋一律使用鋼筆、毛筆書寫或計算機列印。
第九條 車購費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購車發票或貨物進口證明書影印證;
(二)車輛合格證或商檢證影印件;
(三)車購費憑證的正聯影印件;
(四)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第十條 除上述第九條規定外,各類繳(免)費車輛車購費檔案還應分別包括如下內容:
(一)繳費車輛
1.車購費繳費收據(存檔聯);
2.車購費稽核記錄表影印件。
(二)免徵車輛
1.車購費一般收據(存檔聯);
2.核發車購費免徵憑證申請表;
3.免徵車購費車輛內外部彩色照片。
(三)免辦車輛
1.車購費一般收據(存檔聯);
2.核發車購費免辦憑證申請表;
3.辦理車輛落籍手續時間證明。
第十一條 換髮車購費憑證的檔案應補充下列內容:
(一)原車購費憑證(加蓋“換髮作廢”戳記);
(二)原車購費收據影印件(檔案中已存有時,可免予補充);
(三)新發車購費憑證正聯影印件及副聯。
第十二條 補發車購費憑證的檔案應補充下列內容:
(一)原車購費憑證遺失證明及掛失宣告;
(二)原車購費收據影印件(檔案中已存有時,可免予補充);
(三)補發車購費憑證申請表;
(四)補發車購費憑證正聯影印件及副聯。
第十三條 辦理車購費憑證異動手續的檔案應補充下列內容:
(一)車輛過戶證明(交易發票、調撥單等)影印件;
(二)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第十四條 辦理車購費轉檔手續車輛的檔案應補充下列內容:
(一)車輛轉籍證明(交易發票、調撥單等)影印件;
(二)原車籍地徵管機構開具的“車購費檔案轉移通知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要求存入檔案的資料,應是資料原始件或經徵管機構稽核認可的影印件。對確認存檔的影印件應加蓋徵管機構“檔案管理專用章”和經辦人名章。
車購費檔案內容除上述明確規定的資料以外,省級徵管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繳費人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車購費檔案由建檔員負責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建立,關於檔案建立後次日移交給檔案管理員。檔案管理員稽核同意歸檔的,建檔員和檔案管理員應分別在檔案卡上加蓋經辦人名章。
第十七條 各徵管機構要定期對建立的車購費檔案情況進行檢查和統計分析,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車購費檔案不得隨意塗改、調換、外借。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需要查詢車購費檔案相關內容時,須按規定辦理查檔登記,經徵管機構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檔案保管員方能調檔。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調查閱。
需要對檔案進行異動、轉檔、登出時,應按規定程式審批和辦理。
第二十條 車輛轉籍時,原車籍地徵管機構負責開出“車購費檔案轉移通知書”,列明檔案袋內資料內容及份數,與繳費人共同清點後將檔案袋加蓋密封章,移交給繳費人自帶轉籍。
對辦理轉籍手續的車輛,原車籍地徵管機構除在檔案臺帳進行登記外,還應保留轉籍車輛檔案影印件,存滿1年後應登記造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集中銷售。
車輛轉入地徵管機構根據原車籍地徵管機構開出的“車購費檔案轉移通知書”審查繳費人轉交的原車購費檔案內容及份數,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新的建檔手續。
在轉檔過程中車購費檔案遺失毀損的,車輛轉入地徵管機構按規定重新建立車購費檔案,原車籍地徵管機構應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車輛報廢后,應辦理車購費憑證和車購費檔案登出手續。
報廢車輛的檔案存滿一年後,應造冊登記,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集中銷燬。
第二十二條 徵管機構儲存各類車輛車購費檔案期限規定為:汽車10~20年,摩托車8~15年,掛車8~15年,農用車8~15年。
第二十三條 車購費檔案應置於符合安全要求的專門檔案室和鐵製加鎖的專門檔案櫃存放保管。
檔案管理工作中要注意防盜、防火、防潮等。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員工作變動時,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未交接清楚的暫不得離職。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車購費徵管部門。各省級車購費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