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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施行的?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經第四十三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裝置安裝工程。

二、有關內容

第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專案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並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是建設工程進行建設時必要的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顯然對建設工程的相關事項處理有明確的意義,對提升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效益有積極的作用,公司在進行開展工程建設時,應當按照該法規進行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