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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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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郵電部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在國內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為了使郵電部門迅速、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抗震救災的通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5-11-29

實施時間:1995-11-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第一條 在國內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為了使郵電部門迅速、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抗震救災的通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 破壞性地震分為一般性破壞地震、中等破壞性地震、嚴重破壞性地震和特大破壞性地震四類。具體發生地震的類別以國務院或有關部門的公報為準。

第三條 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或特大破壞性地震時,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與協調各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郵電部的應急機構服從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郵電部下屬各級郵電部門服從郵電部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的指揮、排程。

第四條 郵電部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為非常設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為郵電部抗震及環保辦公室。當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或特大破壞性地震時,郵電部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由部領導任指揮,常務副指揮由計劃建設司領導擔任,電信通訊副指揮由電信總局領導擔任、郵政通訊副指揮由郵政總局領導擔任、搶修副指揮由中國通訊建設總公司領導擔任、物資保障副指揮由中國郵電器材總公司領導擔任、安全保衛副指揮由安全保衛司領導擔任、現場副指揮由地震發生所在省(區、市)郵電管理局領導擔任;現場副指揮應主動配合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

第五條 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或中等破壞性地震時,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抗震救災小組組長由管理局領導擔任,接受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

第六條 發生地震區域的所在局,在地震發生後兩小時之內,必須根據情況設法與上級領導取得聯絡,並彙報受災情況及所採取的應急具體措施。

地(市)郵電局接到發生地震受災局的報告後,必須立即做出應急安排;並及時向郵電管理局彙報。

第七條 省(區、市)及縣以上(含縣級)郵電部門應設立非常設的抗震救災組織,該組織的負責人應由主要領導擔任,可設副職1-2人,下設搶險修復隊伍由施工隊或指定人員組成,安全保衛工作由安全保衛部門或指定人員負責,物資保障由物資部門或指定人員負責。

第八條 省(區、市)人民政府釋出破壞性地震預報後,相關省(區、市)郵電管理局抗震救災組織必須按應急預案落實組織、人員、物資、保衛等工作,並將落實情況向郵電部彙報。

第九條 災害性地震發生後,為保證受災地區的對外聯絡,電路排程的職責分工如下:

省(區、市)際間的電路排程,由部電信總局統一安排調配;

省(區、市)內及地(市)間的電路排程,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電信主管部門負責調配;

地(市)管轄的本地網範圍內的電路排程,由地(市)郵電局電信部門負責調配。

第十條 災害性地震發生後,為保證受災地區郵路暢通、安全和及時疏通郵件,郵路調整的職責分工如下:

省(區、市)際間的郵路調整,由部郵政總局統一安排;

省(區、市)內的郵路調整,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郵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地(市)郵路的調整,由當地郵電局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災害性地震發生後,為保證受災地區的對外通訊聯絡,郵電部門有權呼叫非郵電部門的專用網電路。

第十二條 為確保抗震救災通訊需要,災情發生在公用通訊覆蓋不到或通訊能力不足時,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可啟動所轄應急通訊車隊;滿足不了需要,應報部請求支援,由部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後,受災局必須首先組織局內人員搶通本局對外聯絡電路及局內相應的通訊裝置,同時派專人搶修黨、政機關和抗震等重要部門的通訊。

受災局通訊設施的恢復工作,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統一安排部署。

第十四條 各級郵電部門對地震等專用通訊設施,平時發生障礙必須及時處理,並做好相應的原始記錄;對相關部門委辦的防災、減災專用通訊工程,應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五條 各級郵電部門對所轄的通訊裝置,應加強日常維修工作;對局(所)房屋的抗震能力應定期檢查,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特別是通訊機房應儘早進行抗震加固;對機房內安裝的通訊裝置的抗震加固措施,是否符合抗震標準應進行普查,對有疑問的應及時請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後按其要求進行抗震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