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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釋出移動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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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釋出移動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釋出移動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移動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現予釋出。特此通告。

頒佈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撤銷)

文       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告2017年第222號

頒佈時間:2017-12-22

實施時間:2017-12-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移動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移動醫療器械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的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闡述理由並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檔案,不涉及註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本指導原則應結合《醫療器械軟體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軟體指導原則)、《醫療器械網路安全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指導原則)和相關醫療器械產品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使用。本指導原則是移動醫療器械的通用指導原則,其他涉及移動醫療器械的指導原則可在本指導原則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修改和完善。

一、範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移動醫療器械的註冊申報,包括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

二、移動醫療器械

(一)移動醫療器械定義

本指導原則所定義的“移動醫療器械”是指採用無創“移動計算終端”實現一項或多項醫療用途的裝置和/或軟體。其中“移動計算終端”是指供個人使用的移動計算技術產品終端,包括通用(商業現成)終端和專用(自制醫用)終端,使用形式可以分為手持式(如平板計算機、行動式計算機、智慧手機等)、穿戴式(如智慧眼鏡、智慧手錶等)和混合式(手持式與穿戴式相結合)。

移動醫療器械含有醫療器械軟體或本身即為獨立軟體,不含醫療器械軟體的可移動、可穿戴醫療器械不屬於移動醫療器械。

植入和侵入醫療器械具有特殊性不納入移動醫療器械範疇,但若使用“移動計算終端”應當考慮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要求。

(二)移動醫療器械型別

1.移動醫療裝置

移動醫療裝置是指採用通用或專用移動計算終端實現一項或多項醫療用途的裝置。此類產品利用移動計算終端自帶或外接的感測器、顯示屏等部件實現預期用途,通常可用於實現或部分實現等效傳統醫療器械的功能和用途。

2.移動獨立軟體

移動獨立軟體是指採用通用移動計算終端(含外觀改裝)實現一項或多項醫療用途的獨立軟體。此類產品與傳統獨立軟體相比預期用途相同,主要差異在於軟體執行環境不同。

3.移動醫療附件

移動醫療附件是指採用通用或專用移動計算終端控制醫療器械執行(即控制型)或與醫療器械進行電子資料交換(即資料型)的裝置或軟體。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作為醫療器械產品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實現預期用途,應隨醫療器械產品整體註冊。資料型移動醫療附件可以隨醫療器械產品整體註冊,也可以單獨註冊(此時視為移動醫療裝置或移動獨立軟體)。

(三)移動醫療器械判定原則

移動醫療器械與移動健康電子產品不存在清晰的劃分界線,凡符合醫療器械定義的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屬於移動醫療器械。申請人應當依據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的預期用途判定其是否符合醫療器械定義,必要時應當申請醫療器械分類界定。

一般情況下,預期用於健康管理的、目標人群為健康人群的、記錄統計健康資訊的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不具有醫療目的,不屬於移動醫療器械;而預期用於疾病管理的、目標人群為醫護人員和患者的、控制驅動醫療器械的、處理分析監測醫療資料/影象的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具有醫療目的,屬於移動醫療器械。

例如,預期用於輔助醫生進行疾病診斷、治療等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屬於移動醫療器械,預期用於患者康復訓練、肥胖症治療、自閉症治療等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屬於移動醫療器械,而預期用於健康人群鍛鍊健身、體重控制、生活方式記錄等移動計算裝置或軟體不屬於移動醫療器械。

三、基本原則

移動醫療器械作為移動計算技術與醫療器械的結合,其監管要求除考慮傳統醫療器械的要求之外還需綜合考慮移動計算技術的特點和風險。本指導原則重點關注醫療器械採用移動計算技術所引入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

申請人應當根據移動醫療器械的型別、預期用途、使用環境和核心功能以及所用移動計算終端的型別和特點進行風險管理,保證移動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移動醫療裝置的風險管理應當綜合考慮其等效的傳統醫療器械的風險(如電氣安全、生物相容性等)以及所用移動計算終端的風險,移動獨立軟體的風險管理應當綜合考慮傳統獨立軟體的風險以及所用移動計算終端的風險,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的風險管理應當結合醫療器械產品進行整體考慮,資料型移動醫療附件的風險管理應當參照移動醫療裝置或移動獨立軟體的情況。患者使用(特別是在家庭環境使用)的移動醫療器械還應考慮使用環節的風險。

移動計算終端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顯示屏尺寸小、解析度低、亮度低,受環境光影響大,電池容量小,資料傳輸失真等,未必能夠滿足全部臨床要求。通用終端與專用終端相比設計用途並非用於醫療目的,效能指標未必能夠滿足全部臨床要求,同時通用終端的軟體執行環境通常不受控,可能會導致產品非預期工作,使用風險相對較高。因此,申請人應當選取合適的移動計算終端,並保證所用移動計算終端能夠滿足全部臨床要求。

移動醫療器械通常具有網路連線功能以進行電子資料交換或遠端控制,同時與雲端計算、大資料相結合使用的情況日益普遍。因此,申請人應當持續跟蹤與網路安全、雲端計算、大資料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保證移動醫療器械產品自身的網路安全,保護患者隱私。

移動醫療器械產品種類繁多,使用形式多樣,臨床要求和效能指標差異較大,難以統一註冊申報資料要求。申請人應當根據移動醫療器械的型別、所用移動計算終端的特點以及臨床要求提交相應註冊申報資料,證明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技術考量

移動醫療器械通常可用於實現或部分實現傳統醫療器械的功能和用途,因此其效能指標可參照等效傳統醫療器械的相關要求,並應與其預期用途、使用環境和核心功能相匹配,滿足臨床要求。常見的共性技術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一)網路安全能力

移動醫療器械通常具有網路連線功能以進行電子資料交換或遠端控制,存在網路安全風險。移動醫療器械的種類不同,對網路安全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申請人應當根據網路安全指導原則明確產品關於網路安全能力的要求,並提供驗證資料。

例如,預期用於診斷的移動影象處理軟體應當具有保證健康資料不可得性的功能,如軟體在醫護人員退出登入後能夠自動清除下載至本地的健康資料,或者採用加密技術保證下載至本地的健康資料具有不可得性,驗證資料應當包括相應效能驗證資料。

(二)顯示屏限制

移動醫療器械的種類不同,臨床要求也不同,對顯示屏的要求亦不同,有些產品的顯示屏僅用於向患者提供參考資訊,而有些產品的顯示屏則用於向醫護人員提供診斷、監護資訊。因此,申請人應當根據移動醫療器械產品的型別、預期用途、使用環境和核心功能確定產品所用顯示屏的技術要求(如螢幕尺寸、解析度和亮度等)及確定依據,並提供驗證資料(必要時含臨床評價資料)。

移動醫療裝置、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關於顯示屏的技術要求可以參考等效的傳統醫療器械的相應要求,如標準、指導原則等。移動獨立軟體、資料型移動醫療附件關於顯示屏的技術要求可以參考傳統獨立軟體的要求。

例如,預期用於診斷的移動影象處理軟體應當明確移動計算終端所用顯示屏的最小尺寸、最低解析度和最低亮度以及確定依據,由於目前業內尚未形成共識,驗證資料應當包括效能驗證資料、臨床評價資料。

(三)環境光影響

移動醫療器械的使用環境易發生變化,環境光的變化可能會導致醫護人員誤診誤判,產生相應風險。移動醫療器械的種類不同,對環境光抗干擾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申請人應當根據移動醫療器械產品的型別、預期用途、使用環境和核心功能明確產品對環境光抗干擾能力的方法(如具有環境光檢測功能、顯示屏亮度矯正功能等),並提供驗證資料(必要時含臨床評價資料)。

例如,預期用於診斷的移動影象處理軟體應當具有環境光檢測功能、顯示屏亮度矯正功能,驗證資料應當包括效能驗證資料以及產品在不同典型使用環境下的臨床評價資料。

(四)電池容量限制

移動醫療器械體積小、重量輕,電池容量有限,電池續航時間可能無法滿足臨床要求,產生相應風險。移動醫療器械的種類不同,對電池續航能力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申請人應當根據移動醫療器械產品的型別、預期用途、使用環境和核心功能明確產品對電池續航能力的要求(如容量、續航時間、剩餘電量提示等),並提供驗證資料以證明電池續航能力可以滿足臨床要求。

例如,穿戴式動態心電記錄儀應當明確電池的容量、續航時間,驗證資料應當包括相應效能驗證資料。

(五)雲端計算服務

移動醫療器械與雲端計算相結合使用的情況日益普遍,雲端計算具有降低資訊化成本、減少重複建設、提高資源利用率、增加業務靈活性、提升服務專業性等優勢,但也存在著使用者對資料控制能力減弱、資料所有權面臨挑戰、資料保護困難、資料殘留難以處理、使用者與雲服務商責任不清、產生司法管轄權問題、面臨網路安全威脅等風險,因此申請人應當權衡採用雲端計算服務的收益和風險,遵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在雲端計算服務生存週期中保證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雲端計算服務模式主要分為三種:軟體即服務(SaaS)、平臺即服務(PaaS)和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部署模式主要分為四種:私有云、公有云、社群雲和混合雲(定義詳見GB/T31167-2014《資訊保安技術 雲端計算服務安全指南》)。

申請人應當綜合考慮移動醫療器械使用雲端計算服務的風險和技術要求,明確所用雲端計算服務的服務模式、部署模式、核心功能(如資料儲存、分析處理、資料探勘等)、資料介面(如網路協議、資料格式等)和網路安全能力(明確保密性、完整性、可得性要求,如資料加密、資料匿名、資料傳輸校驗等)。

對於移動醫療器械而言,雲端計算服務可視為現成軟體,雲服務商可視為供應商而非醫療器械製造商,因此申請人可以參考現成軟體和供應商的相關要求確定雲端計算服務的要求。

對於採用雲端計算服務的情況,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註冊申報資料,內容包括:基本資訊(雲端計算的名稱和配置,雲服務商的名稱、住所和資質)、技術要求(服務模式、部署模式、核心功能、資料介面、網路安全能力)、風險管理、驗證與確認、維護計劃(明確雲端計算服務更新的維護流程)、與雲服務商簽訂的質量協議(明確雲端計算服務的技術要求、質量要求和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如資料保護方法、資料殘留處理等)。

對於申請人自建雲端計算平臺的情況,申請人應當遵循雲服務商的相關規定,自建雲端計算平臺的註冊申報資料應當在自主開發獨立軟體註冊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參照雲端計算服務的適用要求。

(六)其他

患者使用(特別是在家庭環境使用)的移動醫療器械若有使用者介面,應具備產品註冊資訊使用者確認功能,如登入介面明示產品註冊資訊待使用者確認後方可使用,或者登入後彈出產品註冊資訊對話方塊待使用者確認後方可使用。

採用通用終端的移動醫療器械(特別是移動獨立軟體)應具備執行環境開機自檢功能,驗證執行環境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

採用專用終端的移動醫療器械若為無線裝置應符合無線電管理的相關規定。

採用穿戴式計算技術(如柔性計算技術)的移動醫療器械除考慮上述技術因素外,還應明確可用性(人機工效學或人因工程)和可靠性的要求,並提供驗證資料。

五、註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移動醫療裝置

移動醫療裝置通常可用於替代或部分替代等效的傳統醫療器械,因此申請人應當結合本指導原則、等效傳統醫療器械指導原則(如有)、軟體指導原則、網路安全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應註冊申報資料。

風險管理應當綜合考慮等效傳統醫療器械的風險以及移動計算終端的風險。

產品技術要求應當包含等效傳統醫療器械適用的效能指標以及移動計算終端的效能指標(如軟體功能、軟體執行環境等)。

臨床評價可以選取等效傳統醫療器械進行實質等同對比,並滿足《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

說明書應當明確移動計算終端的效能指標和使用方法,特別是對由患者使用、在家庭環境使用的產品。

若採用雲端計算服務,申請人應當根據本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雲端計算服務的註冊申報資料。

(二)移動獨立軟體

移動獨立軟體與傳統獨立軟體相比主要差異在於移動獨立軟體運行於通用移動計算終端(含外觀改裝)。因此申請人應當結合本指導原則、傳統獨立軟體指導原則(如有)、軟體指導原則、網路安全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相應註冊申報資料。

若採用雲端計算服務,申請人應當根據本指導原則的要求提交雲端計算服務的註冊申報資料。

(三)移動醫療附件

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應隨醫療器械產品整體註冊,申請人應當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申報資料中根據本指導原則的適用要求,補充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的技術要求並提供相應驗證資料。

資料型移動醫療附件若隨醫療器械產品整體註冊則參照控制型移動醫療附件的註冊申報資料要求,若單獨註冊則參照移動醫療裝置或移動獨立軟體的註冊申報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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