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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訊公開條例的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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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暫行規定

國土資訊公開條例的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部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明確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優質的政府資訊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部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國土資源部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除主動公開、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外,原則上都納入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範圍。

第四條 部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在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司局負責申請的意見答覆工作,起草相應的告知書,提供相關答覆材料。

部政務大廳負責申請的審查、登記受理、轉辦分送、告知書及相關材料的傳送,協調做好答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聯絡員制度。各司局確定一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司局依申請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聯絡員名單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聯絡員調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員名單報送備案。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保密審查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辦理司局對擬公開的資訊依法進行保密審查。司局不能確定資訊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審查確定,或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提交部保密辦審查確定。

第九條 下列政府資訊免予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洩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部機關內部研究、討論工作的;

(七)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予公開的資訊。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部政務大廳對申請人提出的《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聯絡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內容描述準確(檔名稱和文號、專案名稱、審批時間等)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有效申請,給予登記受理。

(二)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三)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部政務大廳代為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簽字、簽章等方式確認後登記受理。

(四)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能夠當場口頭答覆的,應當當場給予口頭答覆。

第十一條 部政務大廳收到申請,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部政務大廳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司局職能分工等情況,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轉主辦司局辦理。

第十三條 主辦司局自收到部政務大廳轉送的《申請表》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的答覆型別,選擇相應的告知書模板,起草告知書,準備相關材料,經本司局領導簽字同意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同時出具《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1)。

(二)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能夠確定該資訊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機構的名稱和聯絡方式,同時出具《不屬於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告知書》(格式見附件4)。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同時出具《政府資訊不存在告知書》(格式見附件5)。

以上三種答覆型別,主辦司局應當將告知書和相關材料直接轉送部政務大廳。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同時出具《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2)。

(五)屬於免予公開的資訊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出具《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

以上兩種答覆型別,主辦司局應當將告知書和相關材料送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稽核同意後轉部政務大廳。

第十四條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收到主辦司局轉送的《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或《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後,應當於4個工作日之內稽核返回主辦司局。凡涉及對重大或敏感性政府資訊公開的,應當報部領導批准後再作答覆。

第十五條 如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主辦司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提供。但主辦司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稽核,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政務大廳自收到主辦司局轉送的告知書及相關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答覆意見。

第十七條 主辦司局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開的資訊;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八條 告知書及相關材料一般為一式三份,傳送申請人一份,辦理司局存檔一份,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存檔一份。

第十九條 資訊查閱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土資源部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申請人收到《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或《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後,還需查閱相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部政務大廳預約,填寫《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查閱審批單》(格式見附件6),經主辦司局、辦公廳負責人簽字同意,由主辦司局辦理借閱手續後,可將與申請人有直接關係的材料以適當形式提供給申請人。查閱後,由主辦司局在規定時間內將材料交還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為提高依申請公開的辦理效率,每張《申請表》只受理1條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作重複答覆。

第二十二條 收費標準參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部為依申請公開工作創造必要的辦公條件。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年度預算,以保障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四條 部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資訊公開申請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不作出答覆的;

(四)篡改、毀改政府資訊的;

(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六)其他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對所接觸的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洩漏國家祕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會同駐部監察局對部依申請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負責受理申請人對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國土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具體,嚴整,以及明確的特點,更有利於公民更好地監督政府的工作,提升自身維權意識,促進法律程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的良好發展。政府應嚴格遵照此規範行政,以最大程度地維護人民的利益,提升自身威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