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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對於醉駕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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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對於醉駕不服怎麼辦

對於醉駕的查處過程當中不是沒有發生過一些烏龍事件,因為當事人是在吃了含有酒精的食品後被檢測出屬於醉駕了,但是經過仔細的調查以後最終也給予了當事人一個最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並且還有一些司機自己對於被判定醉駕的這種結果,可能心裡面也是特別的不服氣,那麼,自己對於醉駕不服怎麼辦?

一、自己對於醉駕不服怎麼辦?

1、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

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的,必須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具有直接提起上訴的權利,他們如果對一審判決有意見,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至於是否提出抗訴,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我國法律對上訴期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即不能產生上訴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一旦期限屆滿,一審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即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2、醉駕對血檢結果不服

醉駕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出複檢的,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是因為鑑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採納。但如果確實符合複檢的條件並在複檢之後沒有達到醉駕的標準,當事人不會被判處刑罰。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因為在這裡不確定到底是對醉駕的判決結果不服還是血檢的結果不服氣,所以小編分別從這兩個方面給大家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如果是對法庭的宣判結果不服的話,可以依法上訴,對血檢結果有爭議的,我們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鑑定單位違規操作的,才有可能重新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