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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案例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35W)

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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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們都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上層公安機關會進行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並依此來進行案件最後的判決和賠償問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對複雜,需要根據當事人的交通行為來判斷主次,至於後續的賠償問題,賠償時間、賠償金額等也都需要慎重的考慮。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案例有很多,接下來本站為您分享幾個典型案例,來具體介紹一下。

案例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未作認定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路口由南向西轉彎時,遇金某推自行車行走在路口西側人行橫道上,雙方發生碰撞,造成金某受傷及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當事人違反交通訊號通行規定的情況,對本次交通事故責任不作認定。金某起訴要求石某賠償。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在機動車一方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認定機動車一方負全責,由石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和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均在機動車一方。因此,機動車一方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就應認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機動車能快速移動,具有較大的危險性,而這一危險性只有機動車才能有效控制。機動車上路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相遇時,應主動讓行,並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保持安全距離。

案例二、機動車借用人駕車造成事故,出借機動車的所有人對事故損害應否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0年9月24日凌晨,童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童乙所有的轎車碰撞停放在道路路緣的變型拖拉機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王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將童甲、童乙等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童乙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在童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車輛,未盡到對借用人駕駛資格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為事故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而判令童乙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童乙若對本案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就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本案的童乙未核實童甲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即將車輛出借給童甲駕駛,該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童乙對本案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時應當十分謹慎,不僅要認真檢查機動車是否具備安全駕駛的效能,同時也要對借用人的駕駛資格和能力進行仔細審查。

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案例眾多,由於事故發生的起因、經過、結果都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在事故責任認定時也會各不相同。具體如何認定責任需要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經過以及當事人的狀態做調整。通過上述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對各種形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有了一定的瞭解。我們要遵守法律,合理約束自己的交通行為。當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通常並不是我們故意引發的,當事故發生後,更應該遵守法律,積極配合上層公安機關進行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