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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司法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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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司法鑑定標準是什麼?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最常規的無非就是協商解決和司法解決兩種途徑,如果採用司法途徑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話可能會涉及到司法鑑定層面,司法鑑定的結果對事件的結果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對於司法鑑定的管理國家政府都有相關的政策。那廈門司法鑑定標準是什麼呢?

廈門司法鑑定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 16180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26341-2010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3、術語和定義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總則

(1)鑑定原則

①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②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③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2)鑑定時機

①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②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③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①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②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③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5、損傷程度分級

(1)顱腦、脊髓損傷

(2)面部、耳廓損傷

(3)聽器聽力損傷

(4)視器視力損傷

(5)頸部損傷

(6)胸部損傷

(7)腹部損傷

(8)盆部及會陰損傷

(9)脊柱四肢損傷

(10)手損傷

(11)體表損傷

(12)其他損傷

6、附則

(1)傷後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個體,其生前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款綜合鑑定。

(2)未列入本標準中的物理性、化學性和生物性等致傷因素造成的人體損傷,比照本標準中的相應條款綜合鑑定。

(3)本標準所稱的損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引起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反應性精神病、癔症等,均為內源性疾病,不宜鑑定損傷程度。

(4)本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損傷,可以遵循損傷程度等級劃分原則,比照本標準相近條款進行損傷程度鑑定。

(5)盲管創、貫通創,其創道長度可視為面板創口長度,並參照面板創口長度相應條款鑑定損傷程度。

(6)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須暴露髓腔。

(7)骨皮質的砍(刺)痕或者輕微撕脫性骨折(無功能障礙)的,不構成本標準所指的輕傷。

(8)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胸主動脈、主動脈弓分支、肺動脈、肺靜脈、上腔靜脈和下腔靜脈,腹主動脈、髂總動脈、髂外動脈、髂外靜脈。

(9)本標準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10)本標準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腓淺神經和脛神經等)。

(11)本標準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12)本標準幼女或者兒童是指年齡不滿14週歲的個體。

(13)本標準所稱的假體是指植入體內替代組織器官功能的裝置,如:顱骨修補材料、人工晶體、義眼座、固定義齒(種植牙)、陰莖假體、人工關節、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義眼、義齒等除外。

(14)移植器官損傷參照相應條款綜合鑑定。

(15)本標準所稱組織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16)組織器官缺失是指損傷當時完全離體或者僅有少量面板和皮下組織相連,或者因損傷經手術切除的。器官離斷(包括牙齒脫落),經再植、再造手術成功的,按損傷當時情形鑑定損傷程度。

(17)對於兩個部位以上同類損傷可以累加,比照相關部位數值規定高的條款進行評定。

(18)本標準所涉及的體表損傷數值,0~6歲按50%計算,7~10歲按60%計算,11~14歲按80%計算。

(19)本標準中出現的數字均含本數。

司法鑑定標準對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標準,因為涉及到司法鑑定的話司法鑑定的結果都會直接影響到雙方的情況,如果出現差錯的話會直接導致天平傾斜。不過廈門司法鑑定管理辦法只能夠讓廈門的市民進行參考,因為外地的司法鑑定相關管理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