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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尾死亡的判罰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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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追尾死亡的判罰結果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追尾死亡的判罰結果是什麼?

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交通事故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追尾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來判罰處理,涉及到後方車輛超速行駛導致追尾的,是屬於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情況,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