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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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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應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最關心的就是賠償問題,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有一套程式,會在現場勘查結束後規定時限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應該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結合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應該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後,交警一般會主持調解,當事人若對調解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意讓交警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交警調解不是必經程式。

一、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1、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3、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5、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6、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財產權利的請求,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無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受害人即喪失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三、交通事故民事訴訟選擇哪個法院最有利?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起訴,事故致人傷亡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管轄法院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發生地的法院。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9條也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的。但是如果權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住所地(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比受訴法院標準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賠償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在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我們應該通過交警協調賠償問題,如果責任方拒絕理賠,我們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交通事故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這裡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對此我們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