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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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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怎麼辦?

當遇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公平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只是複核非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根據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2、提起民事訴訟過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交通事故糾紛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交通事故糾紛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