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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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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若沒有先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的話,此時顯然是不利於事故處理的。那此時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這需要由公安交警大隊根據事故現場的勘驗、檢查做出。要是你不太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當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於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行為無違章行為或雖有違章行為,但其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章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責任。

2、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於或大於保全的利益時,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按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應減輕或免除。

我國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種,包括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以及無責任和全部責任。但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即使此時承擔的事故責任都是一樣的,但最終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可能也會有所差異。要是你對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還不清楚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