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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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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時效

任何案件,如果想提起訴訟的話,都必須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這個時間被我們稱作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限制的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超過了這個時間之後就不可以再行使了。所以任何的訴訟案件,明確該案件的訴訟時效是至關重要的。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其他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以上就是關於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之後在這種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什麼樣的時間之內提起,分為受到人身傷害和沒有受到人身傷害兩種情況,對應著不同的訴訟時間,如果想要提起訴訟的話,一定要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的程式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