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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可以嗎?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1.86W)

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可以嗎?

現在,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很多的家庭和個人都購買了私家車。車輛的擁有率提高後,也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交通事故的比例也在增加。交通事故會發生很多的問題,比如說車輛的損壞或者人員的傷亡等等。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可以嗎?這個是可以的。

一、交通事故的定義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可以嗎?

這個是可以的。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時起訴駕駛員和保險公司是正確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有商業險的,在商業險內繼續賠償;還有剩餘的,再由駕駛員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我們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會存在很多的問題,比如說車輛的損害維修,責任的界定,當出現對於拒不賠付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我們會走法律的訴訟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交通事故對方起訴我和保險公司是可以的,但是這個訴訟的費用等是不進行賠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