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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有哪些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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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有哪些劃定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依據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

若是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從事故發生的那天開始計算時效時間。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現實生活中的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的事故,例如兩車輕微的碰撞,受害人受傷程度輕,財產與精神的也比較損失小,交警一般能夠在當場或是5天內製作出事故認定書並且送達給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開始算。

若是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但未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例如事故當事人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需要住院治療,更嚴重的需要後續治療的,為了方便計算事故發生所導致的損害,訴訟時效則是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是損失確定之日開始算。還存在特殊情況,若是損傷導致當事人傷殘的,則訴訟時效是從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

若是及其嚴重的交通事故,並且導致受害人死亡的,訴訟時效的計算則非常簡單,從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般事故發生後,為了社會的和諧和減輕法院的工作,交警部門會介入組織雙方調解,訴訟時效會推遲。若是雙方調解成功,並且達成協議,公安機關就會依據調解的內容製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那訴訟時效就是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開始算。若是雙方協調不成功,無法制作調解終結書,訴訟時效則是從調解失敗之日開始算。也會存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但是當事人不履行,那訴訟時效就是從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的那一天開始算。

生活中普遍存在“暗傷”的情況,即事故發生的當時並未發現損害,在後來經過醫院的診斷並且可證明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那訴訟時效是從實際發現傷害的那一天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