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