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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1W)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計算的?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專案:

(一)一般損害賠償

1、醫療費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2、誤工費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3、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交通事故護理費計算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即: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

交通費是指事故受害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配置殘疾用具或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交通費=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5、住宿費

其計算公式為: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6、住院伙食補助費

其計算公式為: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7、必要的營養費

指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需要補充營養而支出的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二)致殘損害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2)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一增加歲數(60週歲的基礎上));

(3)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要遵循“普通適用”原則。所謂普通,是指輔助器具應當是普通的適合於受害人的,不能以金錢的價格來決定器具是否適合,應摒棄豪華、奢侈型。所謂適用,是指對受害人的情況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既安全又穩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配置機構或鑑定機構意見。

3、被扶養人生活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標準。同時,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於舊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週歲,50週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週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週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週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4、康復費:

康復費也稱後續治療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因此,受害者實際發生的後續治療費,責任人必須予以賠償。

後續治療費用的賠償方式在實踐中,其賠償方法有三種:

(1)一次性賠償,即雙方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協商確定一個數額,一次性賠償,以後無論再發生多少醫療費,責任方再不負責;

(2)對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不在該次訴訟中解決;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這塊費用法院判決時比較慎重,必須有醫療機構的明確證明,否則一般不予支援。

(三)死亡損害賠償

1、喪葬費:喪葬費賠償額的計算公式為: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2、死亡補償費: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物件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主要考慮根據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一)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於區域性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區域性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於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二)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