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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的內容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11W)

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的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經常發生的事故,對我們造成的傷害程度也不盡相同。一場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會打擊到多個家庭的正常生活。當我們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時,瞭解 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 就成為了重要的一點。下面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醫療費是指治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損傷或損傷引起的疾病,是身體復原所花費的醫藥費和必要的治療費用。與治療事故損傷無關的醫療費一般不予賠償。對於因交通事故創傷而引起復發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根據損傷與其疾病的因果關係,治療單位的診斷或法醫鑑定意見予以適當賠償。

1、醫療費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稽核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複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範圍,但確係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

(3)藥費:必須確係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為所致傷害的藥費。需外購藥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計入賠償範圍。

(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後,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2、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無關的疾病,不應當賠償。對於小傷大養,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均不應賠償。

3、結案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4、確定醫療費截止的日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但這一段時間所花費的藥費,應由當事人申請法醫鑑定,以作為判案依據。法庭研究的就是這一次審判賠償的數額.

5、醫療費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原告提出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提出否定性意見的,被告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樣,舉證責任就發生了一個變化,本來損害事實、損害賠償數額應該是由原告來證明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對他的合理性提出質,就要自己來提出證據舉證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他沒有合理性的,那麼就法院就予以採信。

6、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補救性治療,如鑲牙、植皮、安裝假眼、假肢等,所花費的費用應予賠償。

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行為而引起的其他併發症的費用,應參照治療醫院的診斷或者法醫的鑑定意見,視二者的關聯程度予以適當補償

7、就地治療及轉院問題。依據該解釋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診,無需再適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所做的受害人治療及轉院所做的種種限制。當事人就治無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轉院應經原醫院批准原則,其治療機構由受害人選擇。

8、就醫療費超標及轉院造成費用過高問題。為防止受害人詐訛,過量花費不必要的費用,該司法解釋通過法官依職權判斷,即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確定醫療費的合理性;再者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藥費不合理承擔舉證責任。

9、就後續治療費用問題。繼續治療費用應當賠償。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三種:一是一次性賠償,即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一次賠償。二是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是確定今後的損失另行處理。三是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今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對後續治療無法確定費用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受害人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鑑定結論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應一併予以賠償。

10、功能恢復訓練費問題。在適用時不應包括心理康復所需費用,對心理的傷害,通過精神損害費予以解決。

11、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

證明,並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

12、誘發疾病的治療費用問題。對於交通事故所誘發的疾病的治療,應當按照因果關係中的實際情況確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當因果關係確定責任的有無。在確定了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後,判斷侵權行為對誘發疾病發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賠償支出的費用。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關於醫療費的規定

1、《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應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應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門市部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0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36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1項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標準。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道路交通事故往往給多個家庭帶來嚴重的影響,甚至會摧毀一些家庭。交通事故賠償成為了安撫一個家庭的關鍵,瞭解道路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能更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