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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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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搶救費屬於醫療費。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醫療費數額確定的時間點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按以下時間確定

1、醫療費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主張賠償。

醫療費確定的依據醫療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如傷者在住院時自己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應保管好醫藥費憑證,作為向賠償義務人索賠的證據。在開庭時,如果沒有醫藥費憑證,賠償義務人又不認可傷者提出的醫藥費數額,則傷者要求賠償醫藥費的請求就不能得到支援。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法律實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醫療費中與交通事故無關的治療專案及用藥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2、擅自購買與損傷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藥品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3、對於轉院治療的,應有原治療醫院的轉院證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經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同意,擅自轉院治療的,對其因轉院治療增加的費用,如因轉院產生的交通費、重複檢查的費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確有因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治療條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轉院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搶救費的墊付搶救費屬於醫療費,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或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投保交強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法律實務賠償權利人對醫療費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因此,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時,應注意儲存各種憑證。為了避免二次訴訟,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賠償權利人最好在出院時要求醫院證明或者委託鑑定機構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一併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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