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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8.95K)

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康復費及後續治療相關費用,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十二)定殘後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十三)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以保證交通事故受害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和最大限度地得到經濟補償

關於交通事故訴訟費的負擔,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在訴訟前主動理賠的,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不按有關法律規定理賠,如賠償數額是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則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如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與其賠償數額相應的訴訟費用,剩餘部分的費用則由各方當事人依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分別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這樣做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9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由責任的由雙方分別負擔”。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的民事訴訟費用先由訴訟的原告進行墊付,等到民事訴訟完結了之後再由訴敗方進行繳納。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造成人員傷亡的話要進行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