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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擅自開走出事故 | 車主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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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擅自開走出事故 車主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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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有時候肇事者和車輛的實際車主不是一個人,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那麼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賠償由實際車主負責嗎?

(一)購買的車輛未登記過戶而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肇事車輛的購買人,即實際車主)。

(二)掛靠經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實際支配車輛執行或取得執行利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包括掛靠人(實際車主)和具有監督管理義務的被掛靠單位(登記車主)。

(三)承包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為肇事直接侵權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時車輛的所有人(發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按出借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如果出借人(肇事車輛所有人)無過錯,車輛由借用人支配執行,出借人對借用人的行為不能實施任何控制,也沒有獲取任何收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肇事直接侵權人(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作為責任主體負責賠償。如果出借人有過錯,如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酒後而借用,則出借人與借用人應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