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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治療中死亡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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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治療中死亡如何賠償?

一、交通事故治療中死亡如何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如果肇事車輛有購買保險,可以將肇事車輛車主、司機和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進來;

2、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發生交通事故時,雙方車主應該及時關注自己是否安全,聯絡交警和保險公司進行處理,有受傷情況的應及時進行救治,以免耽誤病情。交通事故後續處理中若車主有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會按照車主的理賠範圍予以支付賠償金,超出部分有事故責任人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