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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處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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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處理期限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傷殘處理期限是多久?

1、交通事故傷殘需要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進行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物件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哪些原則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鑑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1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別評定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鑑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在全面規範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複合體的概念並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在該標準實施後,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不是當下立馬就能得到賠償。因為並不能確定傷情,任何想要獲得賠償的主體,都必須要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傷情的鑑定請求,然後會有相關的專業人員對受傷的程度進行鑑定,這些鑑定職員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得到傷殘等級的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