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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經批准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鑑定完成後,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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