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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二次交通事故對方不承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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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二次交通事故對方不承認怎麼處理?

一、發生二次交通事故對方不承認怎麼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二次交通事故的,對方不承認事故的,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由交警到現場認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二、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索要哪些賠償?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17-22條: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對方全責的話,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索要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賠償費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逃逸的會有更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