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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包含什麼內容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34W)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包含什麼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根據自己的技術和經驗對事實的一種推理判斷,確切的說類似於行政確認,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的規定,上一級交警部門依照執法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復核,如果認為原認定有錯誤,應當做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指令原認定的交警部門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另外,在刑事、行政、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異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法庭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則不會採信,會依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做出裁判。

交通事故報警處理後,交警需要再調查後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書要包含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內容,如責任的判定,交通事故產生的原因,以及車輛及當事人的資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