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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後又毀約怎麼辦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81W)

交通事故私了後又毀約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私了後又毀約怎麼辦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因資訊不對稱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 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二、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若不存在以上幾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因此,當處理交通事故時,我們在選擇私了時一定要訂立書面協議,這是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這樣即使對方想要毀約,我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