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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仲裁自受理起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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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糾紛仲裁自受理起多久開庭?

經濟糾紛仲裁自受理起多久開庭?

一到三個月內。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至六個月內結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式的。一般來說,在立案之後的一至三個月內就會開庭,可以注意留意仲裁庭下發的通知即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及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經濟糾紛勞動仲裁一般需要五十日,長則六十五日。

二、仲裁開庭流程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隨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它是仲裁裁決的依據。

4、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式,也是辯論原則的重要體現。當事人進行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3)雙方相互辯論。開庭辯論終結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可以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在仲裁程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將按照《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缺席裁決。

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也只有經濟合同產生爭議以後才能選擇仲裁方式來處理。雙方與其關注仲裁庭裁決的時間,實際上也應該全身心的投入仲裁過程,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結果是不能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