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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掛靠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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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掛靠責任誰承擔?

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掛靠責任誰承擔?

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從法律條文上看,已經明確瞭如果掛靠車輛的法律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共同承擔。

掛靠車輛責任承擔要分情況,一般情況之下,被掛靠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被掛靠的單位有過錯或者掛靠的車輛是掛靠在運營公司從事運營活動則別掛靠的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出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借用或租賃的執行方式是車主(所有權人)未享有機動車的支配權,雖然是車主,也不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轉讓或出賣機動車,只要已實際交付,儘管未辦理過戶登記,仍然還是法律上的車輛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車輛的執行支配權,故其也不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二、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劃分事故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掛靠人、被掛靠人需要承擔責任,司機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時,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由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到事故現場認定事故的責任。一般情況下,由事故中有過錯的一方主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