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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責任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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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責任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在有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不等同於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危險性大,而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而言處於“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無論是哪一方都不能夠做到完全不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實際生活中的責任劃分。只是,無責任方往往承擔的賠償金額較小,對於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往往也影響不大。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稽核、複核工作。

如果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是無責任方,有時是需要賠償的。涉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機動車也承擔無過錯責任。此外,還要求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