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後,可以先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詳細的事情經過和理由;
2、員工的身份證和影印件;
3、如果委託他人代理,還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等等;
4、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記錄等等;
5、證明仲裁請求的證據材料。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無法自行協商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處理的,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要注意提前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仲裁申請以後,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