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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受理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11W)

一、勞動糾紛受理範圍是什麼?

勞動糾紛受理範圍是什麼?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程式是什麼?

(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每以和企業委員會或高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發生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持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持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四)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管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途期未作出仲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談勞動爭取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行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發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些糾紛,是屬於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勞動方面的糾紛,所以是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是提起勞動訴訟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