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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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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規內容是以小時計酬為主要的方式,並且一般情況下在這種用工的形式之下,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4個小時的,累計的計算的話也不能夠超過24個小時每一週。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週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3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在日常生活中,其實是存在很多種用工方式的,比如說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等,但是無論是何種的用工方式,只要是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此時就是需要用人單位承擔一定的義務的,比如說按時的發放工資、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