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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 閱讀(6.23K)

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規定都有什麼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我國勞動法規最早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規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根據法律的位階,非全日制用工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為準,即在時間上應當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每週不超過24個小時。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工資支付週期一般不超過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為計薪週期,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67個小時。

2、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5、是在終止勞動關係時,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並且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則對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許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是違反了我國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僱傭者和勞動者沒有好好的遵守法律規定。所以建議遇到此類案件的人們先了解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