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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職務侵權怎麼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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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職務侵權怎麼進行認定?

侵權責任法職務侵權怎麼進行認定?

隨著《民法典》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

職務侵權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實施的侵權行為。此類侵權行為的特點是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承擔責任的人不是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

認定一具體侵權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應主要從以下兩方面考慮:其一,行為主體是否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其二,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時。當此二項條件同時滿足時,即可初步判定侵權行為為職務侵權,除非行為人或其所供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是個人行為,與相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判定職務侵權的歸責依據是怎樣的?

探尋侵權型職務行為的歸責依據,其要義在於確定侵權型職務行為的責任主體和歸責原則。對此,本文認為需要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

從一般侵權層面來看,即對第三人而言,就侵權行為本身來說(暫時拋開該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應該適用侵權法的何種歸責原則來救濟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從侵權型職務行為的外部責任來看,即對第三人而言,責任承擔的主體是誰,侵權型職務行為制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

第一,對於負職人為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授職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依據在於法人具有侵權行為能力,同理,合夥、獨資企業等其他組織代表人的職務行為也應視為組織自身的行為,由授職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對於負職人為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為,應依僱主責任制度來確定由誰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在上述情況下,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從侵權型職務行為的內部責任來看,授職人與負職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承擔的依據,侵權型職務行為制度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

第一,當負職人為代表人時,由於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被視為法人的行為,代表人的人格為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當負職人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時,負職人具有獨自人格,負職人與授職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應依據僱主責任來確定。在上述情況下,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

因此如果是公司的員工或者是其他組織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或者就是單純利用了自己的職務從事的些民事活動,但是這些民事活動構成了對他人人身或者是財產安全方面權益的損失,這種情況就需要承擔職務的侵權責任,而職務侵權責任通常都是由這些組織或者是這些自然人所代表的具體組織來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