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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私了後反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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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賠償私了後反悔怎麼辦

車禍賠償私了後反悔怎麼辦

1、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二、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車禍賠償私了後反悔,但此時的允許也是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而不是隨意的就進行反悔,只有出現法定的情形之後,才能允許當事人反悔。當然,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車禍賠償協議,只要是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那麼就是認為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