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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僱主的車交通肇事逃逸後由誰來負責?

交通肇事 閱讀(2.81W)

開僱主的車交通肇事逃逸後由誰來負責?

開僱主的車交通肇事逃逸後由誰來負責?

僱主要承擔責任,如果司機有過失,也應當承擔責任。鑑於現在司機逃逸,只能由僱主承擔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明確三點:

其一、租賃、借用情況下,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的不是全部責任,而是與其過錯行為相適用的責任,也就不是與使用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機動車租賃、出借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情形有哪些: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規則,只有受害人舉證證明機動車所有人對被租用、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時,才能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概括而言,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

⑴、提供的機動車不適駕,存在質量隱患,且未告知實際使用人,導致事故發生;

⑵、出租、出借時,未對實際使用人駕駛資格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

⑶、車輛所有人未告知實際使用人有關機動車限速、限程等執行引數,或者未盡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

⑷、侵權責任法34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三、35條前段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事故棄車逃逸是全責嗎

交通事故棄車逃逸是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查開僱主的車出了事故一般責任都在於車輛的所有人身上,僱主就要承擔起很大的責任,而且還是承擔受害都的所有費用,所以,僱主如果要請駕駛員一定要經過嚴格的培訓,這也是可以保障駕駛員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這可以減少自己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