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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肇事逃逸肇事人死亡是否要擔責

交通肇事 閱讀(2.58W)

一、追肇事逃逸肇事人死亡是否要擔責?

追肇事逃逸肇事人死亡是否要擔責

肇事逃逸人在逃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翻車死亡,追趕人如果不存在過錯就沒有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肇事逃逸自己翻車導致死亡,追趕者不承擔責任。如果追趕者存在過錯,或者是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承擔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刑事訴訟法被告人死亡應該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在總則第十五條規定:對於被告人死亡的”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而關於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並未對被告人死亡做出特殊規定,似乎可以認定被告人在再審程式中死亡適用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十五條規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說明了法律已經考慮到當事人死亡和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所以規定了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可以提出再審申請。尤其是關於近親屬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被告人死亡,近親屬才有資格表達意見。被告人活著,其本人意見做主,被告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意見做主,只有被告人死亡,近親屬的意見才能做主。這說明當事人死亡和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再審程式的啟動,自然不會影響再審程式的進行。第二,請注意,當事人在一審和二審程式中都被稱為被告人,因為一審和二審解決的是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問題,所以當事人叫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再審程式解決的是生效判決的合法性的問題,所以在再審程式中,沒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只有申請人,而第十五條並沒有關於申請人死亡的規定。所以再審中申請人死亡不等於被告人死亡。繼續審理並不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綜上認定,再審申請人死亡不影響再審程式的進行。這既符合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罰的法律精神,也並不違反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有很多見義勇為的社會熱心民眾,在發現司機肇事逃逸了以後也積極的進行著追趕,結果肇事者是因為自己心慌才翻車死亡的,這樣在經過調查以後,追趕人根本就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所以追趕者在追趕的時候要確保自己都是正常的駕駛,不能不計後果的逼停肇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