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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肇事逃逸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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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肇事逃逸誰來承擔?

抵押車肇事逃逸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買賣機動車並不以產權登記,過戶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對於機動車買賣,他只要簽訂有買賣協議,實際付款,並且把車子實際交付給買授人,這種情況下,那麼買車的這個行為已經完成了,也就是說,這個車子的所有權是歸買受人,並非出賣人。

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事後逃逸是加重情節,法定刑已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會怎麼判決,只有經過法院審理後才能判決才會得知。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家屬處理事故誤工住宿及交通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輔助器材器具、交通費、鑑定費等等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肇事逃逸是國家堅決不允許的行為,如果是開還沒有過戶的抵押車出了交通事故而且還逃逸的話,那麼原車主就必須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不是自己所為,而且還有雙方的協議,這樣才能更好的認定是屬於誰的責任,讓該受罰的人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