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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肇事逃逸車會被扣麼?

交通肇事 閱讀(1.27W)

一、出現肇事逃逸車會被扣麼?

出現肇事逃逸車會被扣麼?

看情況,交通肇事逃逸的是駕駛人而不是車輛,對車輛的處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警只能扣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不能作為經濟賠償的抵押物進行扣留。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要負全責,扣留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已經沒有意義,交警沒必要扣車。

但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交警(交警也是警察)有權把該車輛作為案件的物證進行扣留,案件處理完以後則無權再進行扣留。除非獲得法院批准的為今後經濟賠償需要的“財產保全”通知。

二、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44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45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三、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受害人也是根據自身受傷的情況來索要賠償費用的,所以在發生了人傷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的,在選擇鑑定機構時一定的選擇正規合法的機構,如果對鑑定結果不認同時也可以申請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