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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現場車輛未知與公交車剮蹭被告肇事逃逸合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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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現場車輛未知與公交車剮蹭被告肇事逃逸合理麼?

離開現場車輛未知與公交車剮蹭被告肇事逃逸合理麼?

離開現場一方車輛不知道與公交車剮蹭被告肇事逃逸不合理,交通事故逃逸的性質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離開一方不知道發生刮蹭且報案後配合處理,則不能認定為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離開現場一方車輛是否可以判定為不知道發生剮蹭情況,是否可以排除主觀故意逃避責任,應該在報警後等候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如果刮蹭特別輕微,可能事故發生時並不能夠察覺到,這種情形可能存在。且報警後配合處理,不逃避責任的,直接判定為逃逸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