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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強制措施消除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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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強制措施消除是什麼意思?

一、駕駛證強制措施消除是什麼意思?

1、是指駕駛證有沒處理的交警開具的強制措施違法單。這個違法單即使你到交警隊處理過了,也是顯示未裁決的。

2、【解決辦法】將上次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交警罰款通過網路繳版費。由當事人帶上事故處理權決定書、行車證和駕駛證,本人找事故處理當時民警簽字,簽字後到視窗解鎖。

3、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為了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以便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交警對交通違法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該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如果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按處罰書的要求處理。駕駛證的強制措施一般是指對駕駛證進行扣留,如果因在扣分週期扣滿十二分被扣留的,需要參加交通法律法規的學習,重試合格後才能取回駕駛證。

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1、交通警察對於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積分達到十二分的等幾種情況下,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知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道留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蔘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4、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5、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綜上所述,對於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報廢機動車的,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吊銷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