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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強制措施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15W)

一、解除強制措施程式是什麼?

解除強制措施程式是什麼?

1、一般程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2、特殊程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物件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複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③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二、行政強制措施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出現時,可以解除,或申請解除。

綜上所述,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