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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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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延長辦案期限

為什麼要延長辦案期限?

所謂辦案期限,是指處分決定機關自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所應遵守的期限。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決定機關的一般辦案期限為6個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在限定的6個月時間之內,處分決定機關應當予以結案。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複雜程度、難易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6個月內能夠如期結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6個月內不能如期結案,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以確保辦案質量。

相關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檔案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以上為您解答了為什麼要延長辦案期限,相信大家也有所瞭解了。辦案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如期結案,可以申請延長辦案期限,這樣給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充實的時間,以保證順利結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